(申請人)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變更需要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有代理機構的,變更手續應當由代理機構辦理。
(1)變更應當使用專利局統一制作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提出,表格背面有說明和注意事項。
(2)按規定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每件專利申請每次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著錄項目變更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
(3)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原件:
企業法人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各種證明文件應當是原件,證明文件是復印件的,應當經過公證或者由出具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加蓋公章 (原件在專利局備案確認的除外),同時還需要提交加蓋新名稱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一件專利申請的多個項目同時發生變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報書;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的,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各自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5)如您的專利申請為電子申請,則需要以電子形式提交文件。